东莞理工学院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做“四有”好老师,更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教师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专业素质能力的培养、培训等各项提升活动,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里所指的高校教师序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内容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教师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是指教师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教育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专业科目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组织实施。
个人选修科目是指教师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系、院、学校协商确定。
第四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规定执行,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选修科目不少于18学时。继续教育学时数依据培训实施机构出具的培训证书上注明的学时予以计算。如无培训证书,则按照实际学习天数计算:1天算8学时;不足1天的,按每45分钟等于1学时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五条公需科目的学习及认定:个人通过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的“公需课”栏目进行公需课免费在线学习,完成学习后将自动获得对应学时。每年的公需课网络课件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逾期系统不提供补学。
第六条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的学习方式及学时计算
(一)参加非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培训(包括: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和接受符合资质规定的远程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学时数依据培训实施机构出具的培训证书上注明的学时予以计算。如无培训证书,则按照实际学习天数计算。
(二)参加学历提升培训:教师参加学历提升培训,符合本专业的,计算完成当年度28个专业学时。不符合本专业的,计算完成当年度18选修学时。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登记的学时类型由教师选择专业学时或选修学时。
(四)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专业学时。
(五)作为实践基地指导教师或工作室主持人:高校学科专家按计划指导工作室开展研修活动,可计算完成当年选修科目18学时。
(六)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即 28 个学时);如果为非主创人员,则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即14个学时):
1. 当年获得专利;
2. 当年出版专著;
3. 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
4.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5. 其他教学科研成果。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当年完成“学习强国”平台200 积分的学习,等同于完成1 个继续教育选修科目学时,兑换上限为18个选修学时。
第七条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的申报及认定
(一)提交材料: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后,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二级组织机构。
(二)初审及公示:二级组织机构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开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三)学时申报:教师凭《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在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的“申报学时”栏目填写相关的申报信息并提交审核。
(四)学时认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员审核后提交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备案完成后教师在申报系统自动获得对应学时。
第八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列为本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职称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年度
继续教育学时达标者,可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九条继续教育活动结束后即可进行学时认定。教师参加的各种学习培训学时申报由二级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数据统计表》并按相应规定签署学时认定意见,每学年的10 月1 日前报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汇总、统计。
第十条认定过程中,个人和二级组织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填报和严格审核。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在岗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类别的专业技术人员请具体参考本人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在行业的继续教育管理要求,我校业务管理部门将予以相关配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